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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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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49号,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为推进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开展医疗服务质量与绩效评价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等相结合,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全面提升医疗质量,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到2019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达到1212种,各医疗机构全年开展临床路径病例数占出院总病例数的35%以上,并实现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管理工作体系。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包括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  

       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管理委员会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组织会议。

       指导评价小组由医疗机构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指导评价小组是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在医疗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

       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技等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二)选择与制定临床路径。各地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付费的有关项目,优先选择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经印发以及新发布的临床路径病种,并以此为基本框架,遵循循证医学原则,依据最新的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基本药物目录等对其进行细化完善,制定符合实际、可操作的本地化临床路径。同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治疗方案明确,技术成熟,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较少的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临床路径文本应当包括医师版、护理版和患者版,各种版本应当互相关联,形成统一整体。患者版临床路径文本应具备诊疗流程告知和健康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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