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会精神,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三项机制的通知》,决定建立健全我区行政复议工作报告(通报)机制、行政复议决定抄告机制、行政复议涉嫌违法违纪案件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三项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报告(通报)机制
行政复议工作报告(通报)包括定期报告(通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专项行动报告(通报)。
(一)定期报告(通报)行政复议工作。区行政复议局按半年度和年度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向区党委政府和市行政复议局报告,并向区政府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通报,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区司法局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通报。对于复议纠错案件较多或发送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较多的单位,还将单独通报(附件1)。
(二)建立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于行政复议中关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影响广泛的以下事项,区行政复议局及时向区党委、政府报告。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决策部署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2.拟出台的行政复议重大政策、重大创新举措;
3.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
4.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敏感事项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争议纠纷;
5.涉及行政复议的重大网络舆情;
6.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
(三)落实专项报告(通报)制度。行政复议工作涉及省市部署专项行动的,将结合行政复议工作中了解掌握的行政复议发案、纠错等情况,按照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及时进行专题报告或通报。
二、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抄告机制
区行政复议局办理案件时要加强与市级相关单位的沟通交流、信息共享,解决共性问题,合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抄告的范围和对象。区行政复议局在办理以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将行政复议决定向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抄告。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应向该政府工作部门抄告。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如有必要也可以抄告不予受理、告知、回复、终止等终局性文书。
存在部门执法权限争议的案件,应将行政复议决定分别抄告相关单位;直接纠错案件和发送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案件,应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意见书、建议书抄告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纪检监察机关;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案件,还应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抄告给提供咨询意见的专家。
集中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向名义上的行政复议机关抄告所有终局性文书。
(二)抄告的程序。行政复议抄告制作《行政复议抄告函》(附件2),载明抄告理由,经区行政复议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抄告。
向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抄告的,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0日前完成,并附行政复议纠错案件(含发送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案件)清单。每年1月10日前还同时附上一年度纠错案件(含发送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案件)清单。
(三)抄告的形式。行政复议决定书抄告推进无纸化送达方式。暂时无法无纸化送达的,采用邮寄方式,注明“行政复议抄告”字样,并将相关邮寄凭证和送达记录随卷归档。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按内部资料传送要求抄告。
三、建立行政复议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相关移送机制
区行政复议局应加强对复议纠错案件的调查统计分析,对于被纠错较多的单位,可以通过上门调研、指导等方式,帮助其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为需要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违纪违法责任的,按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
(一)移送范围。区行政复议局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1.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或者准许延期的期限内履行答复及举证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