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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2021-05-25 下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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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局、财务局、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下,积极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作用,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力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

2.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仲裁准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为目标,把服务理念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

5.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加强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二、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四)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和军队文职人员管理特点的单位内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五)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三、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六)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县(市、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其日常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指导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以及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在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加强工作情况通报和人员培训。

(七)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八)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主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立调解工作室。发挥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员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四、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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