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财政局、发展计划局:
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简称林业“两金”,下同)是国家扶持营林造林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主要用于以林养林、发展林业、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收足收好林业“两金”,对保护和发
展我县的林业生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县实施“生态立县”战略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县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计征基价的批复》(武财预(95)第186号、武价(95)第49号文件],我县分二次途径征收林业“两金’’(即:第一次在签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先按该文件的表二基价标准征收;第二次在办理木材运输证时补收,凭办理林木采伐证的缴款收据补交差额部分,即“表一”减“表二”的差额。),该文件执行以来,对收好林业“两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不断发展,木材生产、经营、流通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林业“两金”征收办法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其一,近几年来的木材市场价格有所下降,现行的计征基价偏高。其二,一次征收的难度大,林业“两金”大量流失。木材运输存在不办理木材运输证的现象,偷逃林业“两金”情况突出,特别城关、桐琴片范围木材流通不经过城西木检站,以前这些地方木材数量少,随着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林业基地建设的林木相继进入采伐,木材产量大幅增加,但这些木材流通交通运输便利,又具有与毗邻永康、东阳、义乌的木材销区的区位优势,极少办理木材运输证,造成林业“两金”大量流失。其三,由于分二次征收,’带来了征收林业“两金”明显的不平衡,南部地区群众反响较大。今年以来,我县已有十余家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从南部地区迁移到城关、桐琴片“安家落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为继续执行该文件制定的“分二次征收的方法”不利于林业事业的发展,也不适宜我县森林地域分布状况带来的明显差距。
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林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林计[1999】47号、浙财综[1999】31号、浙价费[1999]92号精神,考虑到林农、集体单位、经营者的合理负担,本着不重不漏、收齐收足林业“两金”,减轻林农负担、减少林业规费逃漏出发,通过对我县木材第一次销售价的调研,参照其他兄弟县(市)的征收办法,建议将我县的木材第一次销售价调整为:杉木400元/立方米,松、杂木300元/立方米,为了便于操作和管理,要求将林业“两金”在办理林木采伐证时一次性征收。调整后的林业“两金”征收方法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报告,请复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