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职责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高效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四)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章 简 易 程 序
第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七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且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八条 在执行过程中,当场收缴罚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收取,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原则;
(二)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