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班子成员为副主任,各执法大队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职能范围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下列案件为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案件;
2.需要减轻、撤销或者不予处罚的案件;
3.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没)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案件;
4.其他应当集体讨论的处罚案件。
第六条 对符合前条规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先进行案件合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送局法制科复核后,报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主任决定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其指定的副主任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