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改进作风“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禁令”的精神,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本街道实际,特制定规范村(社)级公务招待费开支管理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标准
1.开支范围。村级招待费是指各村因开展正常性工作、公共设施建设及维修、项目争取与建设、商贸活动、招商引资等工作的招待费用,包括用餐、烟、水果、茶叶、其他土特产等开支。村级招待费开支必须严格控制,要求做到:“七不准”,即不准报支工作日中午饮酒费用;不准报支歌厅舞厅、洗澡桑拿、健身娱乐等费用;不准报支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券等费用;不准报支招待本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餐费;不准报支村与村之间相互宴请及其它消费;不准用虚假票据报支招待费用;不准在承租方、承包方、施工单位中直接报支或抵上缴的形式报支招待费用。
2.标准控制。村级招待费用年度总开支控制标准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按人口数核定支出基数,标准为:300人口以内为10000元,300-500人口的为13000元,500-800人口的为16000元,800-1200人口的为20000元,1200人口以上的为24000元;上年度村集体收入少于5万元的,原则上按人口数核定支出基数标准减半执行。二是根据上年度村级集体收入核定支出标准,标准为:上年度村级集体收入5万元以下的为3000元,5-10万元的为5000元,10-20万元的为7000元,20-30万元的为1万元,30-50万元的为1.5万元,50-100万元的为2万元,100-200万元的为3万元,200-500万元的为4万元,500-1000万元的为5万元,1000万以上的为8万元;上年度村集体收入少于1万元的,执行“零”招待费。三是根据各村(社)当年的创业承诺和县重点工程项目情况可适当追加招待费用,追加的招待费用须经街道工作片片长、街道书记、主任联签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追加的招待费不得超过该村(社)当年额定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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