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结合上级规定和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村(社)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第二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第三条街道农经站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机构;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街道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项目实施前,各村(社)应建立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村民(社员)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管理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组织人员由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提出。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项目招标。在公示结束、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制订招标文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含)以下及10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分别进入街道招投标分中心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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