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管理
(一)本县范围内,因公共利益和项目建设需要(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致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2亩(含本数)的村(社)(按土地征用时的在册农业人口计算)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要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因政府征收土地,单户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由被征地的村(社)提出意见并进行公示,报乡镇(街道)审查,经县国土部门核定,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三)经县国土部门核准,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村(社)依法确定并进行公示,报当地乡镇(街道)审查,人力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二、基金筹集和基金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
基本生活保障费全县统一为45000元,其中政府补贴40%。集体和个人部分由村(社)负责统筹,集体补贴和个人缴纳的比例由村(社)确定。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
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按年龄适当予以减免。其中65-70周岁(不含70周岁)人员减免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的10%; 70-75周岁(不含75周岁)人员减免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的15%; 75周岁以上人员减免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的20%。
(二)集体补助、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政府补贴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统筹调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和审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待遇支付
(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标准为我县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新参保人员,从缴费参保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上述待遇。
(二)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共同支付,个人账户比例为60%、社会统筹账户比例为40%。个人账户不足发放的,全部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支付不足的,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制度衔接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本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参保。新缴费标准与原缴费的差额部分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已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取条件的人员从补缴后次月起享受新待遇标准。未选择按本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参保的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标准。
(二)本意见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可叠加享受。
(三)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并申请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政府按原规定标准补贴,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被征地农民直接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政府给予同等补贴。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