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国发[2009]12号)和县委《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委[20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二章 特殊病种门诊
第三条 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功能三级(含)以上、慢性呼吸功能衰竭、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帕金森病、精神病、器官移植。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待遇报销,起付标准为700元。
第三章 慢性病种门诊
第五条 慢性病种为:肺结核(活动期)、慢性肺原性心脏病、高血压病Ⅱ期(伴有丨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心肌梗塞后(并发`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高血压、重症肌无力。
第六条 慢性病种门诊待遇。缴费满一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7OO元以上部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OO0元。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病种与慢性病种范围保持一致,享受范围、对象和待遇按原规定执行。对于超过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部分,国家行政机关中其他工作人员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助。
第四章 普通门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