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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稳定、培养、吸引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用工的通知》(武政办﹝201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义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班子配备、内设机构、中层岗位和子公司设置情况、员工人数、人员结构比例、任职资格和劳动用工管理等。
第四条县国资办、监察局、编委办、人力社保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调控原则。企业的劳动用工应按照企业职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科学效能原则。按照因事设岗、岗位结构设置扁平化、一岗多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限额设置中层领导职数,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人尽其用、精干高效。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公司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深化改革原则。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要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公司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第三章内设机构设置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本资产规模、效益状况等需要,编制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
第七条企业内设机构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岗位职数及用工类别;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企业内设机构设置要求精干、高效,行政后勤部门实行综合设置,业务部门应优化设置,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人员配置
第九条企业人员配置的依据:
(一)企业的职能定位;
(二)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资本、资产规模;
(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任务;
(五)企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状况等。
第十条企业经营班子一般设1正2副,核定用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1正3副,5人以上10人以下设1正1副,5人以下设1正。企业原则上不得配备领导助理,企业党组织、工会、妇联等组织领导一般由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兼任。政府融资、建设类企业中层职数一般按不超过核定用工总数的12%配备,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类型企业中层职数一般按不超过核定用工总数的20%配备。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责、工作量等,合理设置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根据岗位配备工作人员。企业员工总数应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管理方案中一次核定,并随着企业的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定岗定员与工资总额挂钩。
第十二条企业实行增人计划报送审批管理,在核定用工总数内增加人员的,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增人计划。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担任中层行政管理岗位的员工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实际管理工作经验。
(二)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三)担任一般工作岗位的员工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技术工种岗位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招聘:
(一)企业经批准招收员工的,除季节性、临时性用工外,委托县人力社保局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二)企业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的招聘,其用工岗位报经县国资办批准后,在核定用工总数内由企业内自行招聘。
(三)引进特殊人才、政策性安置人员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