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武义县人民政府授权武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制度所称国有企业子公司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重大事项分为重大报告事项和重大备案事项。
第四条重大报告事项为按本制度的规定,应由县属国有企业在事前须先报送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复的事项。其中重点监管企业一类重大报告事项须经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国资委核准同意后实施。由上级管理的组织人事及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事项为重大报告事项:
1.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企业改制、上市;
2.转让国有资产、股权(股份)
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总经理);
5.发行公司债券;
6.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7.县重点监管企业一次性投资1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8.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或建立互保合作关系;
9.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0.企业经营班子等重要人事的变动;
11.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12.向其他企业控股投资或参股投资;
13.子企业的国有股权变动;
14.捐赠公司资产1万元以上;
15.与关联方交易;
16.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17.一般企业一次性投资人民币20万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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