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项扶贫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用于支持我县进行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补助我县的财政扶贫资金和县财政安排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支出功能科目的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统筹和整合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向绩效优秀的乡镇(街道)以及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倾斜。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环节和用途:
围绕培育和壮大农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户异地搬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与自然村道路、生产基地机耕路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
围绕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
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扶贫项目管理费。
围绕培育和壮大农村特色优势产业以及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用于社区服务业发展、市场营销服务、实行扶贫小额信贷等。
其他经批准的支持环节和用途。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使用,专门用于扶贫课题调研、扶贫规划编制、扶贫宣传、扶贫专项会议、扶贫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报账管理和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档案、公告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经费开支。
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适时与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对接,并纳入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并对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财政局对扶贫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由项目业主(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