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0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02]91号)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财政补助我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财政安排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支出功能科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报账程序
第五条分配给预算单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部门预算,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分配给非预算单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仍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所有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支出,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第六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其中,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与其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应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报账申请,据实填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表一)和《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表二)并附报账凭据,报乡镇(街道)、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要对报账人填写的各项内容及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由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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