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支农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支农专项资金来源是省以上财政部门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县本级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
第四条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5.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支农专项资金推行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我县年度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写《武义县财政支农项目申报表》(附件1),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条一般支农项目,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择优确定拟立项单位。财政补助额较大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单位。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填写《武义县财政支农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2),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县长审定。
第十二条县级审批项目,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三条申报上级部门审批立项的支农专项资金项目,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申报。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项目负责人,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管制,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透明。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进行自查验收,并写好自查验收情况报告,整理汇总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后,要及时填写《武义县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