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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义县组织机构工作进社区申报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武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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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度假区),县直属各部门:

  经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现将《武义县组织机构工作进社区申报准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

                       2013年10月29日

 

武义县组织机构工作进社区申报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维护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城市社区建设指导纲要(2003年-2010年)(试行)》及县委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统称组织机构。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各组织机构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行政性机构。确需在社区内设立组织机构或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达工作任务的,必须向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实行准入审批。

  第四条实行组织机构工作进社区申报准入的宗旨是,立足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发展和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切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五条组织机构工作进社区申报准入遵循政事分离、政社分离原则。凡属组织机构承担的职能不得随意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各组织机构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任务、下指标。对涉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事务,组织机构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或不具备工作条件的任务,有权拒绝接受或办理。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配合组织机构依法行政,为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政府目标管理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劳动保障、优抚救济、计划生育、民事调解、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权益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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