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武义县范围内构成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但未构成犯罪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一年中被查获1次的,处违法所得1—2.5倍罚款;一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2.5~4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2—3.5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3次以上(含3次)的,处违法所得3.5~5倍罚款。
第四条假冒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登记证,一年中被查获1次的,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一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1.5—2.5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3次以上(含3次)的,处违法所得2.5~4倍罚款。
第五条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登记证,一年中被查获1次的,处违法所得1—2.5倍罚款;一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2.5~4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2~3.5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3次以上(含3次)的,处违法所得3.5—5倍罚款。
第六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生产饲料,一年中被查获1次的,可以处3000~8000元罚款;一年中被查获2次的,可以处8000——18000元罚款;二年中被查获2次的,可以处5000~15000元罚款;二年中被查获3次以上(含3次)的,处15000~30000元罚款。
第七条饲料和饲料添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生产记录制度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年中被查获1次的,可以处1000~8000元罚款:一年中被查获2次的,可以处8000~18000元罚款:一年中被查获3次以上(含3次)的,可以处18000~30000元罚款;二年中被查获2次的,可以处5000—12000元罚款;二年中被查获3次以上(含3次)的,可以处12000~25000元罚款:二年中被查获4次(含4次)的,可以处25000~30000元罚款。
第八条不具备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二年中被查获第1次的,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三年中被查获第2次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第九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二年中被查获第1次的,可以1000~5000元罚款:二年中被查获第2次的,可以处5000~15000元罚款;二年中被查获3次以上(含3次)的,可以处15000~30000元罚款。
第十条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年中被查获1次的,处违法所得l~2.5倍罚款;一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2.5~4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2—3.5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3次以上(含3次)的,处违法所得3.5~5倍罚款。其中生产、经营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比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提高等次处罚。
第十一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一年中被查获1次的,处违法所得1~2.5倍罚款;一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2.5~4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2~3.5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3次以上(含3次)的,处违法所得3.5—5倍罚款。
第十二条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剂或者以此种饲料、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一年中被查获1次的,处违法所得l—2.5倍罚款;一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2.5~4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2次的,处违法所得2~3.5倍罚款:二年中被查获3次以上(含3次)的,处违法所得3.5—5倍罚款。经营者经查确属无主观故意的,比照上述规定相应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