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武义县范围内构成违法生产、经营种畜禽,但未构成犯罪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二年中被查获1次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10000元罚款。二年中被查获2次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二年中被查获3次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5~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四条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二年中被查获1次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10000元罚款。二年中被查获2次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l~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二年中被查获3次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5—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