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相关医疗单位:
为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服务对象的健康安全,根据《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和《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下称技术合格证书)的妇产科、外科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核发《技术合格证书》;同时,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到期的接产单位进行换发“执业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在妇产科、外科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而未取得《技术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向我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申请表》(附表1)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附表2),并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医师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