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精神,现将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如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应虚拟海关企业代码。虚拟海关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为“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
二、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可填写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出口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生产企业出口委托代办退税的货物,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
四、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境外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发票的,生产企业可向其开具出口发票。
五、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出口业务的销售收入,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货物销售额”栏“一般项目”列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全部征税项目”栏“开具其他发票”列选择适用税率填写。
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简称代办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