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我县养老服务业,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现将《武义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民政局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6日
武义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义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4〕126号)和《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市民〔2020〕4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义县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 居住小区和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下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居家 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养老用房。
第二章 规划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列入城市基本公共配套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100-2014)的要求规划布局。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均需独立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在实际过程中,为避免出现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问题,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允许几个邻近的住宅小区中,合理规划一处集中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置换、租赁、腾退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对需邻近小区集中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单体不小于200平方米,经评审的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的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规模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第七条 选址要求
(一)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地段,宜 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二)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
(三)独立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不超过三层,主朝向向南。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交 通便利的地上一、二层,其中一层配建面积不少于总配建面积的 30%。
(四)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五)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六)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第三章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