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策。
第四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管理措施;
(三)与自然资源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度和调整;
(四)决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年度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和直属单位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或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拟定草案,组织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和咨询;
(二)对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决策事项,组织公众参与,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论证;
(四)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实施成本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对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汇集决策涉及的各方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