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人口计生〔2009〕38号
关于印发《泰顺县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
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泰顺县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九年八月六日
泰顺县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温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下放特殊生育等三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温人口计生〔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是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符合本办法特批条件的合法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
二、特殊情况生育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三、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在尚未怀孕时提出生育申请(依法收养申请特批的除外);
(二)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双方曾生育的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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