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政发〔2017〕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关于服务保障全省治危拆违攻坚消除历史文物建筑安全隐患的通知》《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温州市农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人建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住民在已依法登记或审批的房屋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享受农村经济分配的农户因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而在其户籍所在行政村集体土地择址新建居住房屋的活动。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是指《浙江省泰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
第四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私人建房活动,必须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是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公安、环保、文化、水利、消防、综合行政执法、林业、罗阳功能区等部门和罗阳镇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私人建房必须符合罗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泰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泰顺县城镇防洪治涝规划,切实做好排水、通风、采光、施工等方面与相邻方的关系。
第七条 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
第二章 规划控制
第八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划分严格控制区,严格控制区是指新城区主干道沿线距离边沟30米范围内、城北路延伸地块、道路红线内、文保和绿地保护范围等。此范围内的建房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及修规规划审批,严格控制新、改扩建。
第九条 位于县城重要地块内的拟建房,须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后方可予以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罗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区块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县政府制定的重要区块修规编制工作。
第十条 拟建房屋的建筑形体、色彩、立面要有泰顺地域建筑特色,并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原则上采用坡屋顶,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建房户对质量负总责,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罗阳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能加强建房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私人建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地面积在省、市、县规定的户限额范围内;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5层以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底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其他层次高度不得超过3米。城区主干道沿线按照既有房屋层次优化外立面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私人建房原则上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不规则或压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消防通道的,在符合用地凑用面积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凑用和县住建局核准后,可以适当调整建房占用红线边界。
第十三条 私人建房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泰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等有关标准执行。对确实存在困难的对象,在申请建房人征得县住建局确定的受影响相邻方的书面同意意见后,经县住建局核准,可以适当调整间距。
第十四条 农村私人建房申请人家庭居住人口按申请建房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居住人口: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落户在申请建房人家庭的,但其父母另有住房的。
第十五条 鼓励农村村民利用同一宗、同一用地性质的宅基地联建公寓式特色住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限高24米),且必须采用坡屋顶;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
第三章 新建
第十六条 新建对象为县城规划区内罗阳镇各行政村的无房户、危旧房户、住房困难户等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农户。已享受搬迁安置、灾后重建等建房政策的,不列入新建对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户,可申请新建房。
(一)申请建房户为农业户口,参与户口所在行政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并且拟建房用地属申请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集体土地;
(二)申请建房户没有任何出售、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建筑物)的;
(三)申请建房户必须是无房户、危旧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包括下列情形:
1.申请建房户一直借(租)他人房屋的;
2.申请建房户原有老屋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为泰顺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且无法拆除改扩建,确又无其他住房的;
3.因规划控制需要,申请建房户原有老屋拆除后无法改扩建、重建,确又无其他住房的;
4.申请建房户未审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或者以全体家庭成员作为一户审批建房用地后,确因家庭人口众多(5人以上,以户籍为准),且常住人口中因结婚(以领取结婚证书为准)造成人口增加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确实需要分户建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