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龟政〔2017〕93号
各科室,各村委会,镇属各部门:
为推进我镇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龟湖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龟湖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龟湖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龟湖镇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主动公开制度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五章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六章保密审查制度
第七章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八章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管理制度
第九章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十章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统计分析制度
第十二章服务承诺制度
第十三章备案制度
第十四章告示制度
第十五章听证制度
第十六章举报调查制度
第十七章考核制度
第十八章社会评议制度
第十九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章救济制度
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镇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泰政办〔2016〕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机关、各村(居)、镇直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政正职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成立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审议确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二)审议确定本单位各项政务公开制度;
(三)审议需要有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类重大公开事项;
(四)审议通过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
(五)审议对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和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切实做到年初有计划、中途有检查、年终有总结。镇纪委负责对各科室、各村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副组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各科室、各村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和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党政群办。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起草本单位有关政务公开的制度;
(三)负责督促各责任部门及时上报各类公开事项,协助责任科室完成审核程序;
(四)负责对经过审核的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及时完成网上公开的录入和更新维护;
(五)负责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统筹做好与政务公开相关的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舆情回应、政务微博微信等工作。
(七)负责督促各责任部门完成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及时做好有关政务公开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九)参加群众评议和考核工作;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主任由镇党政群办业务负责人担任,成员为镇党政群办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领导小组组长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日常事务,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急难问题。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接受各部门有关政务公开的业务咨询,做好政务公开的上传下达。
第三章 主动公开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实行主动公开制度。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十一条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内容:
(一)单位设置及职能,包括单位简介、单位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人事信息;
(二)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财务情况,包括财政预算及其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统计情况;
(五)计划规划情况,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
(六)业务公开情况,包括重大项目、重要会议、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
(七)招商引资情况;
(八)信息公开指南及信息公开年报;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开形式:采取网站、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上报到镇政务公开办进行公开;
(三)本镇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相关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七)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镇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本镇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信息;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所需政务信息的用途;
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可在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中任选一种。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镇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镇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镇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镇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镇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本镇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期限
1、本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
2、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本镇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本镇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投诉,相应机关接受投诉后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务服务网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采集:
(一)政务服务网以公开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政府管理规范,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事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政务服务网发布的信息来自于镇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三)政务服务网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四)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五)镇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务服务网上发布信息,应当按时限要求将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认可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到镇政务公开办代为发布。
(六)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负责对镇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信息审核:
(一)政务服务网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二)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1、以镇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由镇政务公开办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布;
2、镇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镇政务公开办进行发布;
3、从其它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镇政务公开办审核把关后发布。
(三)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2、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5、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镇的宣传和发展;
6、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7、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
(一)政务服务网的信息由镇政务公开办统一管理,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发布;
(二)政务服务网重大栏目及模块功能等的调整,由镇政务公开办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镇各单位如需利用政务服务网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镇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信息管理
(一)镇政务公开办负责政务服务网的信息维护、管理;
(二)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负责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三)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镇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室负责对镇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镇政务公开办在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镇政务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镇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镇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镇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镇领导在重大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本镇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会严重干扰政府和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初审,无异议后再交由镇政务公开办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提供部门应先征询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意见。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批准后,再交由镇政务公开办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经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县相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事件直接责任人进行警告;造成泄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镇政府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镇政府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三十九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四十条 镇政府应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四十一条 镇政府发现涉及本镇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十二条 镇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镇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镇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镇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镇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管理。
第八章 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新闻发布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本镇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社会舆论;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本镇行政服务事业建设和发展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四十六条 新闻发言人由镇党委副书记担任,新闻发言人应当熟悉新闻发布和传媒运作情况,掌握新闻发布的专业知识,负责根据发布会安排,就全镇有关工作向新闻界通报、提供报道线索、回答记者提问、提出宣传要求。
第四十七条 镇政府新闻发布会按照需要在镇政府会议室不定期举行,由镇党政办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十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一)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二)本镇发展规划、主要工作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三)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四)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统计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镇政府新闻发布会,由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五十条 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由镇政务公开办主任担任。
第五十一条 发布新闻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3000字,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二)背景材料:介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情况及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三)答问预案:根据县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四)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新闻发布注意事项:
(一)新闻发布会前应当向各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主持人、发布人及相关单位的联系名单、联系电话;
(二)主持人、发布人和出席发布会的有关人员一律着正装;
(三)发布新闻、回答记者提问、接受记者采访一律使用普通话;
(四)每场新闻发布会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内,特殊情况例外。
第五十三条 新闻发布纪律:
(一)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
(二)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
(三)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但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报请上级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得发布;
(四)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 其他注意事项:以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为准。
第九章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发布协调,是指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根据该意见决定该信息予以发布或不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镇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本镇政务公开办负责公开。
第五十七条 由本镇和其它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十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以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十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