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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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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目前实施的《办法》是1999年印发的,至今已有17年,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条例》均进行过修正,其中部分条款都应做调整。而且野生动物产业的迅速发展,对主管部门创新管理模式、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原有的《办法》已不能满足这种要求,一方面制约了野生动物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令管理部门难以突破管理瓶颈。本次《办法》的修改,在不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的前提下,本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在新形势、新情况下改进野生动物管理方式,优化服务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出台过程

  一是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初稿。关于《办法》修改工作,酝酿已久。2014年开始,虽未开展专项调研和专项研讨会,但将此项工作做为额外议题,听取基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在管理中碰到的困境,探讨有关《办法》修改的意见。自2015年4月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后,综合权衡了我省野生动物管理现状,形成了《办法》的初稿。二是充分讨论研究,形成修改意见稿。《办法》初稿形成后,与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厅法规处多次讨论,吸收意见,几经修改,形成了《办法》修改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于8月27日,将《办法》修改意见稿发予全省11个市的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在林业厅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共收到12个反馈意见,采纳1条,部分采纳4条,其余的因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冲突或超出了现阶段的管理能力,不予采纳。

  三、主要内容

  1、第三条,第二款增加了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说明,包括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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