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 农〔2018〕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工作,现将《泰顺县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修订)
泰顺县农业局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林业局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泰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等。
第三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原则,监测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工作每一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采取逐级申报、审核与监测。
第二章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章程制定好。章程制定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完善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工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二)基础设施强。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达到“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可质量追溯”的管理要求。
(三)财务制度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及时准确记载相关内容。实行社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等记录准确清楚。
(四)带动成员多。成员数10名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成员产权明晰,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联合社除外)。
(五)生产有规模。经营土地相对连片集中,即从事粮食作物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从事水果、茶叶50亩以上;猕猴桃20亩以上;油茶50亩以上;板栗50亩以上;毛竹100亩以上;蔬菜瓜类设施栽培20亩以上、露地栽培蔬菜瓜类20亩以上;食用菌类1.5万袋以上;花卉苗木20亩以上;药材50亩以上;蛋鸡、蛋鸭、鸽子存栏3000羽以上;生猪年存栏450头以上;肉牛存栏45头以上;羊存栏150只以上;肉禽存栏7500羽以上;兔子存栏750只以上;鹅存栏750只以上;鹌鹑存栏1.5万羽以上;蜜蜂120箱以上;水产养殖20亩以上;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统一耕种、收割、植保等作业面积分别达到100亩次以上。有流转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六)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60%以上;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一般应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
(七)社会反响好。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两年内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