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 农〔2018〕2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泰顺县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委农办(县农业局)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培育提升“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按照《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泰委发〔2018〕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依法成立,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于一体的农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行业性农业联合组织和区域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对县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村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的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县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评定采取自愿申报、初审推荐、评审认定、表彰奖励的方式进行。每年第四季度评定一次,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监测,期满后应重新申报评定。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农村合作组织申报县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在有效期内的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是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时有功能拓展,开展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二)开展供销合作。40%以上农产品有购销服务。鼓励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等新型有效的现代产销模式。
(三)开展信用合作。包括组建合作社信用部,创办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会、扶贫资金互助会、融资担保体、互助保险等以资金互助业务活动为实质内容的农村信用合作服务形式。
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 县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的评定重点向实现质量追溯、生态循环、加工增值、产销对接、信用合作等多种功能拓展的农村合作组织倾斜。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和提交《泰顺县创建“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情况表》(文本格式见附件),以及开展“三位一体”建设,满足评定重点条件的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一式二份。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申请和评定。
第三章 评 定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文件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九条 县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的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合作组织应经过本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推荐组织名单正式行文、连同被推荐组织的申报材料,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委农办(农业局)推荐。县级行业性农业联合组织和区域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推荐单位要对上报推荐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评审认定。县委农办(农业局)受理后,组织联审联评小组,在初审推荐的范围内组织评议。评议结果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村合作组织,报县委农办(农业局)审定,由县委农办(农业局)发文授予“泰顺县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县委农办(农业局)建立县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名录。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条 建立县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动态监测制度,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深化“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提供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