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大力实施网络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网络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和《关于印发〈淳安等26县发展实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5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网络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根据网络经济项目实施情况,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网络经济的建设与发展。
二、强化网络经济政策扶持
(一)积极培育网络经济经营主体。
1.场所运营补贴。从事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等与经营网络经济相关业务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场所运营补贴。
(1)进驻本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按照经营场所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仓储场所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场所运营补贴。
①从事网络销售、网络文案美工服务的电商经营主体,月均网络销售额、文案美工服务金额达0.4-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月均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补贴经营场所面积增加1.5平方米,最多增加250平方米。月均网络销售额达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补贴;月均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补贴仓储面积增加5平方米,最多增加550平方米。
②从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电商经营主体,通过该平台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平台注册企业不少于15家的,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
③对于为全县电商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
(2)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外的电商经营主体,参照上述第(1)款补贴标准对应给予70%的场所运营补贴。
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的场所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否则,需退还已经取得的补贴。
2.物流补贴。对从事网络销售的电商经营主体,在本县域内年出快递业务量达3000件以上的, 对3001-10000件部分给予每件2元的补贴,10000件以上部分给予每件1元的补贴,单个电商经营主体年度累计物流补贴不超过10万元。物流补贴每年最高额度100万元,若总额超出100万元,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补贴金额按比例递减。
3.运营推广补贴。B2C经营主体网络年销售额每200万元(B2B网络年销售额每500万元),给予电商网络销售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1万元;B2C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00万元(B2B网络年交易额每1000万元),给予电商平台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2万元;网络服务电商经营主体年营业额每100万元,给予运营推广补贴2万元。单个电商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电商展会补贴。鼓励我县电商经营主体赴外地参加各类网络经济展会,经县网络经济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的,给予每个参展电商经营主体不超过70%的展位费补贴,且省内市外的补贴不超过0.5万元,省外的补贴不超过0.8万元,台湾、香港以及境外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个电商经营主体每年享受的展位费补贴累计不超过3万元。
5.网络销售奖励。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根据省电商促进中心统计的数据,对在天猫、淘宝、京东等知名平台上进行网络销售且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得资金奖励的电商经营主体3年内不得迁出泰顺。
(二)加强网络经济产业基地(园区、楼宇)培育。
6.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物流园)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组织管理者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三)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向园区(楼宇)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