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翁山社区,各村,镇属各单位:
按照县招投标有关工作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程序,决定建立《筱村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纪律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实行。
附件:筱村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纪律制度(试行)
筱村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筱村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纪律制度(试行)
一、招投标相关人员行为规范
(一)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3.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5.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相互之间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二)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