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文〔201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继承和弘扬民间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泰顺县第七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五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事项函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1、项目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
2、未列入已经公布的县级以上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一定群体中具有世代传承的特点。
4、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5、在当地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并有较大影响。
6、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传承人所传承的项目必须是我县已列入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的。
2、传承人需完整掌握该项目技能。
3、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5、群体性传承项目,由该项目群体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5、有以下情况的暂不予以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传承较强的项目,难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
(4)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三)传承基地的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
1、泰顺县范围内,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申报泰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2、申报单位对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保护工作予以支持,措施有力。
3、申报单位对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展示宣传、传承教育、生产性保护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4、申报单位应有一名或若干名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有一批热心于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