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财教〔2019〕361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县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县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并印发《泰顺县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印发
泰顺县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县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经费是指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和上级补助资金,用于全县统一安排的科普活动,以及科协“三定方案”规定需要履行职责等的经费。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科普经费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等。县科协部门主要负责科普经费项目建设与年度目标任务,提出科普经费分配方案,管理、监督科普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编制、申报,并按有关要求和项目的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建设。并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择优的原则。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补助的原则。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县科普经费给予配套补助,以期取得更大的效果。
第五条 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科普宣传。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宣传用品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科普短信、微信公众号、视频传媒等);用于科普活动(包括科技咨询、科普文艺、科普讲座、报告会、秘书长论坛、科普展览、科普展品研购、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等)及活动经费补助;用于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科普交流。用于科普课题研究和科普理论研究与成果征集、评选,开展与国内外及区域内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谊活动;组织科普培训、科普政策及科普规划的制定,及高层次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攻关及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用于有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及培训经费的补助。
(三)科普教育。用于“农函大”农民科技培训和农职称评审工作;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乡镇、村(社区)、企业、学校的创建补助;用于全民科学素质教育(青少年、农民、公务员、城镇劳动者)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活动经费补助。
(四)科普建设。用于科普场馆、科普活动中心、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科普e站等科普设施建设;用于科技馆展品更新维护、临聘人员工资、物业管理等支出。
(五)其它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