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财基〔2019〕3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促进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3〕3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浙财基〔2016〕15号)和《泰顺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泰委发〔2013〕99号)等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农村综合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温州市财政局,雷子亮副县长。
泰顺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印发
泰顺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促进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3〕3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浙财基〔2016〕15号)和《泰顺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泰委发〔2013〕99号)等精神 ,为加强和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列入试点范围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一般是指列入扶持计划的行政村,目的是打造富有特色、宜居宜业宜游有机统一的升级版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美丽乡村旅游精品线项目。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支出,重点支持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和运行管护机制建设,提升村内公共服务,改善村庄发展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促进美丽乡村和美丽经济融合发展。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级组织运转开支。
第四条 坚持省级立项,乡镇主导、村级主体。县财政局牵头负责试点工作,会同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统筹谋划项目工作。同时,坚持“乡镇主导”的工作机制,发挥乡镇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具体落实等责任。大力发挥村级主体作用,紧紧依靠村级组织的广泛发动村民群众积极参与建设美丽家园。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以维护村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提高生产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级自治机制,调动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真正让农民成为美丽乡村建设发展的主体。
第六条 坚持规划引导,突出地域特色。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自然地理条件,适应资源禀赋和民俗文化差异,突出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规划。
第七条 坚持优选试点,示范引领。按照好中选优原则,把资源禀赋条件较好、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政村,优先列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范围,避免单纯追求数量、降低建设档次和发展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农民自愿、民主决策”为基本原则。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重视程度。乡镇人民政府把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应政策措施。
(二)方案可行性。试点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绩效预期明显,试点内容符合试点工作计划要求。
(三)实施条件。根据尊重自然美、体现个性美、彰显特色美的要求,择优选择人口集聚度高、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特色、生态环境良好的试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