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文〔2019〕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以及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现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地勘察和研究,划定了瑞岭文昌阁等12处为第七批泰顺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