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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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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文〔2019〕134号

各旅游企业,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持续推进我县文明旅游工作开展,深入贯彻落实文化旅游部《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

认真学习原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了解纳入旅游部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界定范围,熟悉“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采集报送程序等,自觉主动做好文明旅游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为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提升市民文明旅游素质而努力。

二、应当纳入旅游部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几种行为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三、加强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警示宣传

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多方位加强宣传,让游客知晓。各旅行社要加强文明出行宣传,开好旅游行前说明会,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规范,对出游常见不文明行为以及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社会风俗、民族习惯进行教育告知,促进市民出游文明素质提升,积极营造“文明旅游”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采集认定

建立和完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体制,对于不同渠道提供的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并留存图片、视频等相关证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上报须及时、准确、真实,每条信息都要由见证人、企业负责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有游客准确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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