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水〔2019〕127号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及泰顺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水利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县水利实际,现制定《泰顺县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水利局
2019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水利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可根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认定。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县水利局负责挂牌督办局属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各乡镇水利工作站负责督办本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跨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上报县水利局或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第四条 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为: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各乡镇水利工作站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单位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水利生产经营或项目法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或项目法人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要求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进行登记上报,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主管单位或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拟采取的隐患的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