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金融办〔2019〕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县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改革,改善金融管理和服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大对泰顺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强化金融服务实体和保障中心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县级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积极性,引导县级金融机构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实施“融资畅通工程”,拓展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投放结构,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断提高服务地方经济水平,为 “两个健康”先行区泰顺板块创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
二、考绩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商业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各财产险、人身险保险机构。
(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
考绩对象为在泰顺设立满 1 年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县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上年度累计保费不足100万元的、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保险机构不纳入考核)。
三、工作绩效考核
工作绩效考核项目分三类设置。第一类为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绩项目,第二类为县级保险业金融机构考绩项目,第三类为县级地方金融组织考绩项目。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两类,县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分为财产险机构和人身险机构两类,实行分类考核。
(一)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评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总分100分。定量考核满分85分,定性考核采用加减分的方式记分,满分15分,两者合计为最终得分。农业发展银行泰顺信贷组实行单独考核。
1.商业银行定量考核。
信贷规模指标(40)。⑴贷款增量(13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13分,依次递减1分。⑵新增贷款增速(12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12分,依次递减1分。⑶新增融资量(5分),是指银行业融资规模中除本外币贷款、不良贷款处置外其他各项指标之和,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⑷新增存贷比(5分),按排名从高到低赋分,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⑸余额存贷比(5分),按排名从高到低赋分,第1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信贷投向指标(50)。⑴制造业贷款(人行口径,下同)增量(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⑵制造业贷款增速(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⑶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占民营企业贷款比重(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⑷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⑸农林牧副渔贷款增量(3分),第一名得3分,依次递减0.2分。⑹农林牧副渔贷款增速(2分),第一名得2分,依次递减0.1分。⑺小微企业贷款(银监口径,下同)增量(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⑻小微企业贷款增速(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⑼小微企业贷款新增户数(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⑽乡村休闲旅游贷款增量(3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3分,依次递减0.2。⑾乡村休闲旅游贷款增速(2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2分,依次递减0.1分。⑿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5分),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5分,依次递减0.4分。
不良贷款指标(10)。⑴不良贷款率(6分),按排名从低到高赋分,第一名得6分,依次递减0.5分; ⑵关注类贷款率(4分),按排名从低到高赋分,第一名得4分,依次递减0.3分。
2.政策性银行定量考核。
⑴执行国家政策指标。严守粮油收购管理各项政策,不发生因农发行原因出现“卖粮难”“打白条”和粮油收购销储等资金没有及时足额供应现象的,由农发行提供相关完成情况,考评小组按完成情况分优秀(40 分)、良好(30 分)、一般(20 分)三档进行打分。未完成的,该项得 0 分。⑵本外币贷款增速指标。全市系统内平均水平方面,达到全市系统内平均水平得12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为止,全县平均水平方面,达到全县平均水平得12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为止;以上两项每降低1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扣完为止。 ⑶本外币贷款增量指标。新增本外币贷款达到年初拟定额度得12分,每超过5000万元加1分,加满为止;每降低5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同时,县考评小组根据农发行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酌情加减分。
3.定性考核
⑴监管部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监管函或监管谈话通知书的,每发生一例扣0.5分;因违规受到管理(监管)部门查处的,每发生一例扣 1 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案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每发生一例扣 2 分。
⑵地方财政贡献度。税费地方留存总额(3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3分,依次递减0.2分。税费地方留存增速(2分),按照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2分,依次递减0.1分。
⑶企业帮扶工作。由县金融中心提出企业帮扶工作表现突出的前三位银行和落后的后三位银行,对排名前三位银行依次加 2 分、1.75 分、1.5 分,对后三位银行扣减相应分数。
⑷政策性信用保证贷款。按照每家银行累计发放贷款总额取前三名(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创业担保贷款、助保贷、政策性担保贷款等),依次加2 分、1.5 分、1 分。
⑸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按照每家银行当年一般贷款(剔除住房按揭贷款、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从低到高排名,对排名前三位银行依次加 2 分、1.75 分、1.5 分,对后三位银行扣减相应分数。
⑹千人评议活动。对全县千人评议排名前三位的银行依次加分1.5分、1分、0.5 分,对排名后二位的银行依次扣1分、0.5分。
⑺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按照银行落实县委县政府、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上级单位的相关活动、交办事项的情况,以及信息报送情况,对排名前三位的依次加2 分、1.75 分、1.5分。
⑻其他定性项目。对融资畅通工程、乡村振兴、百名行长进百企、公积金扩面、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银行,各取前三名,第一名加1 分,依次递减0.2 分。对使用应急转资金将转贷对象调为关注类的银行,每发生一例,扣0.2 分,最高扣1 分。
(二)县级保险业金融机构。
考核采取分类考核的形式,评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总分100分。定量考核满分90分,定性考核采用加减分的方式记分,满分10分,两者合计为最终得分。
1.定量考核。
稳定增长指标(50分)。该指标为保险机构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⑴保费增量(30分),保险机构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与上年末持平得18分,每增加100万元(不足100万元按比例折算,下同),加1分,加满为止;每减少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⑵保费增速(20分),保险机构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达全县平均水平得16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按比例折算,下同)加1分,加满为止;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经济补偿指标(30分)。该指标为保险机构赔付支出。⑴赔付增量(20分),保险机构赔付支出与上年末持平得12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加满为止;每减少5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⑵赔付增速(10分),保险机构赔付支出增速达全县平均水平得7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为止;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地方财政贡献度(20分)。按照保险机构的税费地方留存增速进行排名,按排名先后依次赋分,第一名得20分,依次递减0.5分。
2.定性考核,总分不超过10分。
(1)监管部门处罚。保险机构收到监管函或监管谈话通知书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因违规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例扣2分。
(2)重大赔付。在一次重特大灾害中,保险机构赔付金额财产险公司累计超过500万元、人身险公司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获县政府表彰的,一次加1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3)引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每引入500万元保险资金并落地的,加0.5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4)千人评议活动。对全县千人评议排名前三位的保险机构,依次加1.5分、1分、0.5分,对排名后二位的保险机构依次扣1分、0.5分。
(5)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按照保险机构落实县委县政府、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上级单位的相关活动、交办事项的情况,以及信息报送情况,对排名前三位的依次加2 分、1.75 分、1.5分。
(6)其他定性项目。对积极参与金融改革项目、保证金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等政策性保险项目的保险机构,每项加 1 分;对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加 2 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三)县级地方金融组织。
1.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奖励标准。
考核采取分项评分方式,满分100分。考核对象为县域内所有开业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
(1)“支农支小”执行情况(35分)。
小额贷款季末占比(15分)。100万元(含)贷款以下及种养殖业等纯农业小额贷款季末平均占比达到70%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个月以上经营性贷款季末平均占比(10分)。发放2个月以上贷款季末平均占比达到70%得10分,50%(含)-70%得7分,40%(含)-50%得4分,40%以下得0分。
贷款利率(10分)。最高利率(5分)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倍(含)得5分;3倍—24%得3分;高于24%得0分。年化贷款利率(5分)低于18%(含)得5分;超过18%但在司法限定范围内得3分;超过同期司法上限的,一票否决。
(2)风险防控情况(25分)。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5分)。以年末数据为准,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高于100%(含)的得3分,在70%(含)—100%之间的得2分,年末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50%(含)-70%的得1分,低于50%的得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