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交〔2020〕61号
各工程参建单位: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坚守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浙交办〔2020〕9号)及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坚守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温交办〔2020〕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印发《泰顺县“坚守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坚守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交通运输厅《“坚守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浙交办〔2020〕9号)及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坚守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温交办〔2020〕4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我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红线行动”),有效遏制和防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三年红线行动,消除交通建设工程红线问题,提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确保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红线问题
(一)安全质量事故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隧道坍塌,或者水运工程垮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堰沉降与位移监测,瓦斯隧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开展隧道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提供虚假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数据。
6.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架桥机、缆索吊机、移动模架、液压爬模进场前未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
(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
7.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不良地质,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按评估意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8.墩柱及盖(系)梁施工、跨越式支架搭设、围堰拼装、设备安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超载使用。
9.满堂支架未按规范施工,未进行承载力验算;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足,或未进行专项验收。
10.未按规定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警戒区范围不足。
11.路堑高边坡工程,未按设计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有效开展边坡稳定性监测,未及时设置截、排水设施,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不设置隔离、防护措施。
12.桥梁悬浇挂篮结构不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混凝土未对称浇筑,两端悬臂荷载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或规范规定;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有效锚固;施工荷载超过挂篮设计的允许荷载。
13.隧道洞口边、仰坡未按设计及时进行加固、防护,未及时施作截、排水系统;隧道开挖安全步距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控制;拱架施工锁脚锚杆未按设计实施,拱脚脱空或支垫不牢固;锚杆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瓦斯隧道未按规定采用防爆电器和设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按规定实施动火作业管理;瓦斯隧道通风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瓦斯隧道瓦斯检测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检测、监测设备设施不齐,监测与预警未有效开展,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