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旅委〔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泰顺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旅游主业化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两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顺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旅游主业化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两年)
泰顺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泰顺县进一步加快推进旅游主业化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两年)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旅游主业化、全域景区化”发展,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县创建,将我县打造成“旅游胜地、文化高地、运动天地、养生福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加大旅游发展投入
1.设立旅游发展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600万元,其中旅游宣传营销专项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用于规划编制与项目设计、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行业管理、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休闲责任制考核奖励、旅游要素培育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奖励,以及景区资源保护与综合整治、旅游生态保护与环境卫生保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提升、旅游项目管理等奖补和旅游项目贴息补助。
2.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每年统筹安排建设资金不少于2亿元用于全域旅游基础设施、重点景区开发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古村落保护利用、旅游招商项目的前期费用和项目融资经费等。
3.整合各类资金投向。县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环保、文旅体等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围绕旅游产业发展需求,每年选择一批涉旅项目予以支持。同时,各旅游重点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共同做好旅游项目的申报,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对我县旅游发展的支持。
4.允许权益抵押融资。县内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允许旅游景区(点)、观光园、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股权抵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
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旅游企业担保体系及运行模式,逐步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旅游企业的授信额度,拓展旅游中小企业、农庄、民宿、农家乐经营户的融资渠道。
二、优先扶持旅游项目
6.优先落实项目用地。凡是被县委、县政府认定的重大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落实耕地占补指标、优先进入用地指标申报项目库、优先安排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及时报批、及时供地。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积极探索开展旅游项目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出让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旅游招商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要齐心协力,全力争取省级下达单列土地指标。
7.优先落实补助资金。鼓励和吸引大型旅游企业在泰顺投资兴建旅游类项目,鼓励泰商回乡参与开发旅游,以资源换资金,实现借力发展。对符合《泰顺县旅游业发展规划》、《泰顺县全域旅游总体规划》并在合同期内竣工的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下同)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的,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为8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旅游类招商项目(含宾馆、酒店)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泰委发〔2012〕137号)、《泰顺县在外泰商回乡投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试行)》(泰政发〔2012〕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8.优先落实审批服务。凡是旅游总规及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的项目,均可以按项目进行编制专项规划并报县里审批实施;对涉及要调整建设用地的项目优先启动审批程序,相关乡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先行出具红线范围图上报审批;同意项目在规划公示期间先行出具初步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初步规划设计条件;县住建局凭立项文件、工程方案设计批复、预算书、资金证明等材料先行进入招投标程序;涉及非农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300平方米以内的允许先行施工到基础为止;为促进旅游项目建设,各乡镇以及涉及的审批部门要考虑项目的特殊性,及时跟进并做好政策处理以及各项审批服务。
9.优先落实规费减免。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部门的按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部门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涉及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对符合条件的规模较小的旅游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级各项小微企业税优惠政策;旅游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水、用电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企业。星级饭店、民宿安装数字电视费,按不高于实际终端数的50%收取。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代办的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等各类服务费,导游、领队等相关费用计入成本核算。
10.优先落实涉旅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旅游综合体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整村打造特色旅游村(精品民宿村)的开发建设项目,参照《泰顺县在外泰商回乡投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试行)(泰政发〔2012〕115号)文件执行。
三、提升旅游行业品质
11.鼓励旅游景区提升。新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80万元、500万元。复评通过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旅游景区进行数字化体验项目新建或改造提升,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创建特色(风情)小镇。特色小镇创建奖励按《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5〕116号)文件执行。加快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省运动休闲小镇创建,新获评省旅游风情小镇(含省命名的第一批、第二批)、省运动休闲小镇,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省级旅游风情小镇通过复评的,奖励10万元。
13.创建景区城、景区镇、景区村。全面开展“万村千镇百城”景区化工程,新获评浙江省AAA、AAAA、AAAAA级景区城、景区镇,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AAA、AAAA、AAAAA级景区城、景区镇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评定A级、AA级、AAA级景区村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复评通过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复评不通过的实行降级和摘牌,1年内不予参评。
14.改善旅游食宿条件。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新引进国际、国内著名酒店品牌,且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落户泰顺的国内外知名的经济型连锁酒店,正式营业1年后,按投资的10%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万元。委托国际、国内著名酒店品牌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且委托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旅游饭店特别是景区周边旅游饭店转型,发展森林、禅修、养生、汽车、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新获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被旅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为银叶级绿色饭店或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或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银叶级绿色饭店或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或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15.鼓励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旅游企业,给予评估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通过省、市、县级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4万元。通过省、市、县级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17.鼓励旅游商品开发。落户我县的文化创意类企业,从事旅游文创产品生产二年以上的,经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80万元。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泰顺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对能实现规模化生产,且就业率高、带动性强的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经认定,给予奖励5-10万元。对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铜质奖(省级银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金质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积极参加配合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展会,助力宣传推广我县旅游特色商品的,每参加一次给予奖励市内1000元,市外省内3000元,省外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