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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顺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泰政发〔2020〕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精神,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20〕5号)要求,现就我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引领作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政府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部署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县推进“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6月底前,对我县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责任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部门要结合中央层面事项清单、我省事项清单和我县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逐项比对厘清清单事项与我县实际实施情况的对应关系。清单由省级政府统一发布,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县级对应职能部门要及时认领事项,落实改革举措。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事项主管部门要同步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不得继续实施。直接取消审批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对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现当场办结。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有关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得以备案情况为依据限制或处罚企业经营活动。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主管部门应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对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积极争取下放审批权限,通过先行先试将更多事项审批权限下放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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