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政办〔2020〕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9〕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为我县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实施“生态立县、旅游兴县”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9月底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权力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及人员编制进行自查,厘清主体性质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10月底前,根据省级机关的梳理结果,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本机关的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责任单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名单见附件)、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大数据管理中心〕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9月底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责任单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县政务服务中心)
3.加强事后公开。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9月底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县大数据管理中心)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各环节、程序的法律文书。9月底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县司法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责任单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县司法局)
2.规范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9月底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部配置行政执法记录仪,要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编制或完善本机关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
3.严格记录归档。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要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水平。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责任单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县大数据管理中心)
4.发挥记录作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9月底前,要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确保作出执法决定前,审核各环节文字记录的同时可在必要情况下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责任单位:县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