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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1-2020-0012
泰政办〔202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及《泰顺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泰政发〔2018〕9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以我县法定户籍人口为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并确保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对象100%参保,百岁以上老人,三老人员,享受民政局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持证残疾人;在册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模,政法机关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人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女母亲,失独家庭中的夫妻等各类资助参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二、参保范围和参保方式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户籍登记在我县的新生儿应当参保。非本县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子女可自愿参保。
(二)参保方式。应按照整户参保原则,本县户籍居民由户籍所在乡镇村(居)委会、社区负责以户为单位进行全员参保,非本县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父母(或监护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子女,由其父母(或监护人)自行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务必做到应保尽保。
非本县户籍的学生儿童在我县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的和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地所在村(居)、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三、筹资标准
(一)2021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1120元(含大病保险85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各级财政补贴760元。珊溪水库库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生态补偿金补贴140元,个人缴纳220元。
本县户籍居民的家属(限婚嫁、入赘),户籍未迁入本县的可视作本县户籍人员,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户籍登记在本县的新生儿,应按规定参加2021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父母至少有一方已在本县参加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需缴纳2021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父母双方均没有在本县参加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参照2021年度新生儿享受政策待遇。
我县辖区内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中非本县户籍的学生、儿童和持有居住证参保的人员可视作本县户籍人员,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二)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列六类人员(按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认定),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贴。如同属多种类别的,按以下顺序登记确认参保人员类别,同一人员只登记一个人员类别:
1.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认定一户参保一户的口径执行;2020年9月底在册的百岁以上老人、三老人员、享受民政局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具体名单由县民政局负责提供。
2.2020年9月底在册持证残疾人,名单由县残联负责提供。
3.2020年9月底在册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
4.县级以上劳模,名单由县总工会负责提供;政法机关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名单由县委政法委负责提供。
5.2020年9月底在册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女母亲、失独家庭中的夫妻,名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
四、实施时间和参保缴费时间
(一)实施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集中参保缴费期(40天):从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参保人员应在11月10日前将保费存入本人“市民卡”账号);11月21日至11月30日为数据整理期不能办理参保缴费及扣款。
(三)查漏补缺期(20天):从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止,期间参保人员按筹资标准缴纳个人部分,享受财政补贴。
(四)年度结转期(10天):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年度结转期不能办理参保缴费。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应保未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由个人全额缴存,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待遇享受时间从缴费到账后的第60日后开始享受。
五、政策调整
(一)门诊医疗待遇调整。在温州市市域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其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补偿限额内的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二)住院统筹(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医疗待遇调整。
1.住院统筹的合规医疗费用年最高封顶线标准为20万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用标准为45元/日;
3.取消原我县制定的住院结算未使用市民卡实时结算的,报销比例下降10%的规定。
(三)大病保险政策调整。
1.筹资标准调整:人均筹资标准85元(其中:个人缴纳40%即34元,统筹基金承担60%即51元)。
2.报销比例调整:普通人员其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补偿限额内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贫困人群(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不设封顶线。
(四)村集体补贴方式调整。
村集体补贴部分不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财政收入户缴存。对已实际缴费个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济条件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补贴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定,但不得出现收支倒挂、举债发放补贴等行为。
六、缴费方式和结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