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1-2019-0013
泰政办〔2019〕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工作,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7号)、《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扶贫办关于印发<泰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农〔2018〕112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从省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的,用于金融机构发放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自主创业等增加收入为目的扶贫小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范围是金融机构发放给低收入农户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规定时间内借款的低收入农户应还未还,造成经办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损失需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部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共同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专项,实现专账管理。
第二章 补偿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200万元。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存放在银行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每年按固定5万元计,年底随同当年风险补偿金一同结转入风险补偿金本金。
第七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200万元时,由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提出补足建议,县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补足2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任主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审计局、人行泰顺支行、银保监会泰顺监管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补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准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是风险补偿工作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县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
2.对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补偿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尝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台账;
4.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弥补补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6.办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