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1-2019-0011
泰政办〔201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及《泰顺县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泰政发〔2018〕9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以基本医疗保险法定户籍人口为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并确保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成员和持证残疾人等各类困难人员参保率达到100%。
二、参保范围和参保方式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已登记户口的新生儿。非本县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子女可自愿参保。
(二)参保方式。应按照整户参保原则,本县居民由户籍所在乡镇村(居)委会负责以户为单位进行全员参保,非本县户籍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所在乡镇村(居)委会参保;父母(或监护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子女,由其父母(或监护人)自行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务必做到应保尽保。
在我县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的非本县户籍的学生儿童和持有居住证参保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所在村(居)办理参保手续。
三、筹资标准和财政补贴
(一)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020元,其中大病保险65元。个人缴费306元(占筹资标准的30%),各级财政补贴714元(占筹资标准的70%)。其中珊溪水库库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生态补偿金补贴140元,个人负担166元。户口未迁入的本县户籍居民的家属(仅限婚嫁、入赘)可视作本县户籍人员,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村集体经济给予适当补贴,也可接受社会捐赠。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户口登记在本县的新生儿,按规定参加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父母至少有一方在本县参加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需缴纳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父母双方均没有在本县参加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参照2020年度新生儿政策参保缴费。
在我县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的非本县户籍的学生儿童和持有居住证参保的人员可视作本县户籍人员,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二)2019年在册的,并属于以下类型的本县户籍人员(按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认定),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贴。如同属多种类型的,按以下顺序依次确认人群类别:
1.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成员按“认定一户、参保一户”的口径执行;百岁以上老人、三老人员、享受民政局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人员、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名单由民政局负责提供。
2.低收入农户,名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
3.在册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
4.县级及以上劳模,名单由县总工会负责提供;政法机关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名单由县委政法委负责提供。
5.截止到2019年9月底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女母亲、失独家庭中的夫妻,名单由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
6.截止到2019年9月底在册的各类持证残疾人,名单由残联负责提供。
四、实施时间和参保缴费时间
(一)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集中参保缴费期:从执行之日起至11月20日止;参保人员应在11月10日前将保费存入“市民卡”账号;11月20日至11月30日为数据整理期不能办理参保缴费及扣款。
(三)查漏补缺期(20日):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期间漏保人员按筹资标准30%由个人缴存,70%享受财政补贴;从2020年1月1日开始零星参保人员按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存,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待遇享受时间由缴费到账后第60日后开始享受。
(四)年度结转期(10日):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年度结转期不能办理参保缴费。
五、缴费方式和结报期限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式,以银行批量代扣代缴及支付宝征缴为主,税务窗口和五家“市民卡”合作银行(农商行、工行、农行、建行、邮储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现金缴存为辅。同时,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真正让群众参保缴费少跑路、不跑路,增强群众获得感,从合作银行“市民卡”账号扣缴保险费的,经参保人(或监护人)确认,免签银行扣款协议。
(二)2020年度发生的、没有通过“市民卡”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时,需处于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保状态),逾期仍未办理手工报销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同时,2019年度发生未结报的医疗费用,结报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止。
六、总体安排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