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0-2018-0002
泰政发〔201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浙政发〔2017〕40号)要求,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抢抓机遇,做大做强,根据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机构跟进、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省市“储备一批、改制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积极培育和支持优质企业挂牌上市,到2021年末,全县上市企业达1家以上,部分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资本市场挂牌,形成资本市场梯队,全面提升我县经济实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全力支持企业以上市为目的的改制规范
(一)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可以审计值或评估值折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在股份制改造中作为股本投入企业的,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二)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有偿使用手续。
(三)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变更时依法缴纳的各种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予以奖励,因引进投资机构而发生股权转让的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由财政部门全额予以奖励。
(四)企业从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当年算起,后一个会计年度和前一个会计年度相比增加的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每年由财政部门按50%予以奖励。对于完成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并列入市、县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从和上述三家中介机构全部签约当年算起,后一个会计年度和前一个会计年度相比增加的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每年由财政部门按80%给予奖励。
三、加大企业挂牌上市奖励
(一)鼓励企业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奖励5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挂牌新三板奖励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奖励500万元,每延后一年奖励额度递减100万元,辅导备案奖励分两次实施,辅导备案后先奖励100万元,其余在辅导验收后兑现;企业经发审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奖励100万元;股票上市,予以奖励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根据温州市考绩考核认定标准),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三)企业在上市后3年内(含上市当年),年实缴税收增速超过当年全县税收收入增速的,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规费除外)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予以奖励。
四、鼓励挂牌上市公司迁入泰顺
(一)对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泰顺,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并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政策。对地方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二)县外新三版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泰顺并产生财政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五、建立政府与企业风险共担机制
(一)县政府设立总规模为3000万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1500万元。
(二)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