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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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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1-2017-0008

泰政办〔2017〕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64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32号)和《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温银发〔[2017〕]7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设立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结合泰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县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县政府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人员(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以上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须为泰顺县籍或配偶为泰顺户籍。

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二类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借款人所经营项目工商注册地在泰顺县,且所经营项目属非国家限制行业。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我县竹木制造、生态农业、信息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泰顺石、养生养老等产业内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九条  初次创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等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股份占30%以上),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县政府设立300万元的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县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发放需求,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三条  一类贷款原则上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具体经办银行由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联合评定,并确定每家银行可使用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但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根据经办业务开展情况每三年重新评定经办银行和确定额度。其他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均为“二类贷款”。由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牵头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和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基金为“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申请的一类贷款提供担保。申请二类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抵押、土地抵押、机器设备抵押、林权抵押或保证人保证等方式,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集中受理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局审核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银行放贷调查。贷款对象向经办银行提交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1、2)和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个人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证明、身份证和“重点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银行所需资料等。

2.企业贷款: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招用“重点人群”身份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科技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银行所需资料等。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对象创业项目或企业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贷前调查、贷前审查和审批,并将材料和结果及时反馈给县人力社保部门。

(二)县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借款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资格认定意见。申请二类贷款的可直接向经办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贷款申请,无需县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

   (三)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与借款对象签订借贷合同,向借贷对象发放贷款。银行需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贷款情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网站公示贷款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贷款对象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县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的贷款按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二)对入驻县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等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同一笔创业担保贷款已享受县内其他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应按就高原则予以补差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时还本付息的,可在次月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局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3、4);

(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局受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完成贷款贴息的发放。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和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筹集。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由县财政按当年收回创业贷款本金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若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年度内收回多笔贷款的,按金额最大一笔计算),主要用于对创业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对创业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取消手续费补贴资格。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一类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5%时,应暂停发放新的一类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一类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1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已发放未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创业担保基金继续提供担保至贷款到期为止。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八章  代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类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被认定为不良的,经办银行应积极催收,按司法程序确定无法收回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局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申请表(附表5);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创业证明、身份证和“重点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在读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复退证书、残疾证等);

(三)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银行追偿记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局核查经办银行的代偿申请后,对符合代偿条件的,报县财政申请代偿资金。贷款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含贷款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含贷款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二十四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负责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和县金融办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发放贷款贴息和银行手续费补贴;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宣传和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金融机构手续费补贴的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县金融办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推荐贷款对象等,并将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情况纳入对银行业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负责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经办银行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经办银行要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附表6、7),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泰顺县支行、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局、泰顺县财政局、泰顺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表:1.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

2.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

3.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个人)

4.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小微企业)

5.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申请表

6.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7.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明细表

附件1

泰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适用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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