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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建设局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方案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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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建设局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方案

 

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2007〕48号《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和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有利于政事职责分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通过结构调整、整体改制等途径,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得到合理精简;通过资产置换、资产重组等途径,增强事业单位发展动力;通过深化内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改革,充分调动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社会竞争力。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这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范围为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围的所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对象为事业单位中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在编在职人员。

    三、改革方向和任务

    1、改革的方向。把现有的事业单位按照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将其划分为监督管理、社会公益、中介服务和生产经营四个大类。根据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改革方向。

    2、改革的任务。(1)合理确定分类。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市场化程度,结合经费来源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2)理顺管理体制。局对各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依法监督、搞好服务,不干预事业单位的日常事务,使其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对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以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有效途径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4)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引入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任用方式。在事业单位内部全面建立和推行人员聘用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在人员选拔使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深化职称改革,推进和完善评聘分离制度,严格按岗聘任,加强聘后管理,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和管理下的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岗位工资、结构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合理拉开收入档次,使分配向绩效和关键岗位倾斜。健全事业单位人员人事代理制,扩大人事代理面,除监督管理类、纯公益类以外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人事代理,事业单位新聘用(调入)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

    四、方法和步骤

    根据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当前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抓好单位分类和人员聘用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订方案,动员部署(7月18日—8月5日)

组织集中动员,学习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文件,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开展深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事业单位人员撰写近三年来的工作总结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

    第二阶段:搞好分类,个人测评(8月6日—8月20日)

搞好单位分类工作;事业人员对近三年工作情况进行述职,并开展民主测评。

    第三阶段:综合评价,办理手续(8月21日—9月5日)

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述职、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实事求是的评价,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给予定格,提出聘用、不聘用意见。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五、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加强领导,局建立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局长顾世明任组长,副书记、副局长朱鑫海任副组长,章瀚、蒋云、成建新、吴绍灿等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吴绍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明君为成员。

    六、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事业单位要把这次改革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事业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稳控工作,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及时设立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班子,落实专人,按市、局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

    3、主动参与,稳步推进。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以积极姿态投入到改革中,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总结近三年来的工作情况,正确面对这次的改革工作,把这次改革作为新起点,在今后更加努力工作,取得更好成绩。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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