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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亭镇“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
实 施 细 则
各村、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驿亭镇“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根据细则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与规范
按照《浙江省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规范》(试行),开展分类指导,落实整规措施:1、打击取缔类:发现制售假冒伪劣、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应列入立即取缔类名单,上报镇政府,由“十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予以打击、取缔;2、整改帮扶类:具有一定规模基础,生产条件相对较好,产品质量相对稳定,有一定发展条件,并且业主愿意增加投入改善生产加工条件的,排出时间表,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取证,并明确告知业主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要求,进行积极帮扶;3、整合提升类:具有一定区域性集中生产特色,无法单独达到取证要求,但具有整合基础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按照“专业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股份联合”和“区域集中”等模式,整合提升后取证,通过协会章程或协议依法约束加工户的加工行为,使其成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合法加工单位;4、保留规范类:对经过整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并且符合食品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规范要求的,列入保留规范类名单;5、歇业转产类:针对无法列入整合提升、整改帮扶、保留规范类的小作坊,给予一定的期限,自行歇业或转产转业,到期未整改的,予以打击取缔。
二、小食杂店整治与规范
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分类指导,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存档。加强与食品批发市场等进货源头的对接,推进市场统一供证供票,为小食杂店建立台账制度提供便利;积极推进食品配送体系的建设,提高小食杂店统一配送的比例。切实加强放心示范店日常监管,维护好放心示范店的品牌形象,不断提高其对小食杂店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更多的小食杂店加入到创建放心店的行列中。通过整治达到以下八个目标:1、200平方米以下的小食杂店100%建立台账登记、不合格食品自行下柜销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等三项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台账;2、彻底解决农村小食杂店无照经营问题;3、食品批发户按要求建立进、销货台账,并统一批发销售票据,达到票随货行;4、食品经营主体统一配送率达50%以上,放心店商品配送率达到90%以上;5、食品经营户100%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6、食品经营户不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7、校园小食杂店100%由配送企业直营;8、各村设立12315联络点。
三、小餐饮整治与规范
建立全镇小餐饮单位监管档案。对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小型餐饮单位,按《浙江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浙江省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全面开展量化分级。根据评定结果,制定具体整治规划,逐步消除D级单位,增加A、B级的比例。对无证小餐饮采取以下对策措施: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意见,属于基本符合卫生条件的,督促办理好卫生许可证;属于经整改后可办理的,要马上督促其整改并办理好卫生许可证;属于短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条件,但通过管帮结合并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有可能达到卫生要求的,要鼓励引导、创造条件帮助其尽快取得卫生许可证。对于确实整改无望的无证餐饮单位,要联合治理,坚决予以取缔。同时,严厉查处餐饮单位使用病死猪肉、“白板肉”和有毒有害食品原辅料和非食用物质现象。通过整规力争达到“四个100%”的目标:即小餐饮建档率100%、无证照经营及使用违法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率100%、量化分级率100%、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台帐建立率100%。
四、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
(一)小药店。运用远程实时监控系统对药店药品经营质量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要求药店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符合要求;监督企业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做好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和养护记录,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类管理、分柜摆放,标识正确醒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应严格按处方销售,并通过实时监控系统由药师指纹确认,药师离岗应暂停处方药销售;药店销售行为发生异常时,实时监控系统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警;对销售的药品必须有销售凭证;药品与非药品分区摆放,非药品区设有明显的非药品标识,不得销售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宣传药品功效的非药品;在店堂发布的药品广告应符合《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备案的证明文件。在药店内经营保健食品、日化产品等其它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店容店貌整洁,营业区与生活区明显分开。
(二)小诊所。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购进药品应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许可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对购进药品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记录真实完整,采购渠道合法、药品储存符合规定要求,药房或药柜应与诊疗区、生活区明显分隔,不得经销或变相经销药品,从业人员应接受药品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达到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要求。
(三)小药柜。从业人员符合许可要求,经营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应有药师在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具有经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时要严格审核供货企业资质,索取相关证照,查验药品合格证明,做好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储存条件应符合要求。
五、小农资店整治与规范
整治与规范的重点对象为我镇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膜、农机具与零配件等农资经营店。重点做好:
1、制订农资放心店建设标准。依据《上虞市放心农资连锁经营管理办法》、《上虞市放心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店)申报评定办法》、《上虞市放心农资连锁店信用等级管理办法》、《上虞市放心农资连锁经营责任可追溯制度》、《上虞市农资投诉举报制度》、《上虞市农民利益受损补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明确放心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店)的申报标准、权力和义务、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开展小农资店经营条件检查。会同工商部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我镇小农资店的经营条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其经营条件是否与行政许可条件相符,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与农资放心店标准的差距,根据检查情况将小农资店划分为扶植引导类、整改提升类和计划取缔类,记入农资信用档案,提出规范、整改意见。
3、开展放心农资店建设工作。对我镇其下属各家经营网点进行走访和考察,按照《上虞市放心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店)申报评定办法》的标准,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网点作为我镇小农资质量安全整治和规范及放心农资示范店,并帮助其开展放心农资店建设工作。督促我镇经营网点按照“统一配送、统一进货、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六统一”模式进行经营。
六、小菜场整治与规范
规范农村小菜场市场名称登记,加强农村小菜场食品安全管理;强化食品安全准入工作,确保上市食品的可追溯性;加强对农村市场食品的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食品;建立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以促进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的提高,推进农村小菜场信用建设。
整治无照经营等其它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基本条件又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市场,坚决予以整顿甚至取缔。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欺行霸市、短斤缺量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病死禽畜肉及制品、过期霉变和有毒有害等不合格食品的,一定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确保我镇市场消费安全。
七、小美容美发足浴整治与规范
建立全镇小美容美发行业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对存在非法经营的业主予以严厉警告,加大对无证照经营场所的查处力度,强化对有证小美容美发、足浴店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规范标准积极组织专项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小美容美发、足浴店开展集中整治,做到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全面清理各类违法、违规事件,杜绝色情场所和借美容美发、足浴幌子从事非法活动的现象。
八、小音像店整治与规范
保护知识产权,严禁租售盗版音像制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厉打击销售淫秽、暴力、迷信等违法音像品的行为;加大对音像游商地摊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通过整治,促使小音像店(网吧)做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行业经营许可;音像店经营的音像制品有合法进货凭证,正版率达到90%以上;“黑网吧”得到有效遏制,有良好的经营秩序。
九、农村小客运车辆整治与规范
重点整治我镇城郊结合处、农村主干道、道路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无证营运,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车辆、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件拼装的车辆从事客运以及站外组客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特别要加强我镇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的整治。针对我镇小客运车辆的分布特点,应重点加强对镇居民集聚地的整治,对农村主杆道根据辖区实际和农村小客运车辆易发生违法行为的季节性特点,及时调整执勤时间,加强现场巡逻监控。通过整治,使我镇农村小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得到进一步规范,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运人责任险;辖区小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不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十、小液化气供应点整治与规范
对不按规划设置站点、站点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满街(村)叫卖等无序现象和非法储存、囤积液化气的个人予以集中整治和取缔。严格抓好源头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的管理,逐步推动实现瓶装燃气的“配送模式”具体内容,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源头监管,以确保连续、安全、标准化供气。通过整规达到:液化气使用钢瓶100%经过检验合格,并签订定点充装供应合同,不短斤缺两;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