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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街道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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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百办〔200852号《关于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为了加大考核力度,实施绩效挂钩,特就全街道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

各村(居)。

二、考核方式

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1、定期考核。

在每季度的最后一月,街道组织考评小组成员,对各村(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不定期考核。街道考评小组对各村(居)每季开展一次不定期的抽查,抽查结果列入考核总分。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村(居)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垃圾数量、垃圾清运、硬件建设、长效机制、环境面貌、下拨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考核标准

考核设基本分100,附加分5分。其中基本分包括组织领导10分,目标管理60分和绩效情况30分。(详见附表)

五、考评等级

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作为评先进依据,9095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与市、街道专项资金补助挂钩。具体按如下标准予以补助:

①垃圾清运补助。按各村(居)每月实际垃圾收集量按季进行分类补助。

②村庄保洁经费补助。根据每季实际考核得分,年终按总分进行补助。年终平均90分以上的按实补助,90分以下按总补助款的20%扣除。

2、实行专项奖励。年终根据每季度考核结果,考核分一等奖1名,街道一次性奖励村(居)3000元;二等奖2名,街道一次性奖励2000元;三等奖3名,街道一次性奖励1000元。

本考核意见自200971日起实施。

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及记分表

 

 

                上虞市人民政府百官街道办事处

                    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及记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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