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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积极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虞政发[2009]34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市“就业技能大培训”行动计划的意见》(虞政发[2009]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认识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加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培训对促进就业,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实力,带动产业优化升级,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将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作为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努力把职业技能培训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结合,把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意愿培养相结合,把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与专项能力培训相结合。针对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大量城乡劳动者掌握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又迫切需要得到单项操作技能认定的现状,按照绍兴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在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的基础上,推行《专项能力证书》考核鉴定工作。同时针对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这一特定时期所产生的企业暂时性经营困难,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鼓励它们积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并在培训补助的支持力度上有所倾斜。
二、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持有《上虞市就业(失业)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2、城镇新增劳动力:包括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转产渔民);
3、外省来虞务工并与市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外来农民工);
4、低保边缘户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以下简称低收入群体);
5、困难企业中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6、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职业培训补助对象。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职业技能补贴。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参加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资格培训,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结业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培训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予以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给予补助,实际培训费低于800元的按实补助。
2、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城乡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培训后二年内在市内创业成功的,其培训费用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
3、定向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对已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外来农民工开展的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费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按实补贴。对于企业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并获得《专项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市财政局在每人800元标准内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紧缺职业(工种)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本市产业发展主导方向确定公布和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4、适应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参加职业指导和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织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以职业技能为重点的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再按身份进行分类,对于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费标准给予补贴;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培训费标准的80%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400元。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培训机构实际支出的培训费。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上述培训对象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由上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给予免费鉴定,由市财政局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对上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拨程序
(一)培训、鉴定机构申拨
培训鉴定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各培训、鉴定机构分别将上、下半年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相关科室,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二)困难企业申拨
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按季申拨。每季末20日为当季经费补助申报截止日,困难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培训补贴资金由困难企业出面申报,培训所需费用由企业按双方协议支付给培训机构。困难企业应当在每季截止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资料:
1、《上虞市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2)
2、《参培人员培训鉴定(考核)名册》(附件3)
3、参培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4、培训费用的支付凭证。
上述资料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四、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办班的监督管理
(一)对定点培训单位的管理
定点培训单位实行一年一核。每年11月底前,对于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和有意向且有能力对本通知中规定的补贴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型企业均可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上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附件4);
2、单位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项目内容,包括:培训目标、课时安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培训师资、收费标准、考核方式。
如属再次申请的,还需报送当年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各单位定点申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上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情况、次年市本级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预算等,确定次年的定点培训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批复各单位。
(二)对培训办班的管理
1、定点培训单位的办班管理:定点培训单位须在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向上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提出开班申请,并将以纸质文稿和电子文稿的形式提交《上虞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申报表》各一份,经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批复同意后方可开班。
2、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办班管理:困难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单位须在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向上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上虞市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办班申报表》(附件1);
(2)上虞市困难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如委托定点培训单位的,须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书一份。
困难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单位按要求提供培训办班资料后,经上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批复同意后方可开班。
培训单位应按核准的培训班教学计划中明确的教学课时和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教学实施过程中,培训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培训课时,降低培训要求。
(三)为保证培训质量,就业再就业培训实施考培分离方法,培训结束前7日,培训单位应将培训鉴定(考核)名册报上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技能鉴定(考核)相关申报手续,上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上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安排具体人员到培训单位实施考核。
(四)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外来农民工每人可享受一次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适应性培训除外),同一项目同一等级的培训不能重复享受。定向培训补贴对象在同一企业工作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岗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在一个认定时段内,只能享受一次在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享受政府补贴项目原则上向艰苦工种、紧缺工种倾斜。
(五)职业技能培训的课时要求和培训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物价核定标准以及市场情况等核定。每个培训项目每年核定一次。
(六)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严格按照课时标准实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对出勤率低于2/3的学员将不予经费补贴。培训班要严格控制学员规模,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60名,其中SYB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25名。
(七)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定点资格:
1、连续6个月未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
2、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3、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4、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
6、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
(八)各定点培训单位和困难企业要按照规定加强和完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培训台账,台账必须记录清楚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定点培训机构要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要向社会公示经认定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名称、培训内容、课时、收费标准、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投诉渠道。
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上虞市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办班申报表》
2、《上虞市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报表》
3、《参培人员培训鉴定(考核)名册》
4、《上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附件下载:附件1办班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附件2.doc
附件下载:附件4.doc
附件下载:附表3.xls